建筑工程保險承保的是各類建筑工程,即適用于各種民用、工業用和公共事業用的建筑工程,如房屋、道路、橋梁、港口、機場、水壩、道路、管道以及各種市政工程項目等,均可以投保建筑工程保險。
建筑工程保險的被保險人大致包括以下幾個方面:一是工程所有人,即建筑工程的最后所有者;二是工程承包人,即負責建筑工程項目施工的單位,它又可以分為主承包人和分承包人;三是技術顧問,即由工程所有人聘請的建筑師、設計師、工程師和其他專業技術顧問等。
當存在多個被保險人時,一般由一方出面投保,并負責支付保險費,申報保險期間的風險變化情況,提出原始索賠等。;建筑工程保險的保險標的范圍廣泛,既有物質財產部分,也有第三者責任部分。;為方便確定保險金額,在建筑工程保險單明細表中列出的保險項目通常包括如下幾個部分:;1.物質損失部分;2.第三者責任;3.特種風險賠償
建筑工程保險的的保險責任可以分為物質部分的保險責任和第三者責任兩大部分。其中物質部分的保險責任主要有保險單上列明的各種自然災害和意外事故,如洪水、風暴、水災、暴雨、地陷、冰雹、雷電、火災、爆炸等多項,同時還承保盜竊、工人或技術人員過失等人為風險,并可以在基本保險責任項下附加特別保險條款,以利被保險人全面轉嫁自己的風險。不過,對于錯誤設計引起的損失、費用或責任,換置、修理或矯正標的本身原材料缺陷或工藝不善所支付的費用,引起的機械或電器裝置的損壞或建筑用機器、設備損壞,以及停工引起的損失等,保險人不負責任。被保險人所有或使用的車輛、船舶、飛機、摩托車等交通運輸工具,亦需要另行投保相關運輸工具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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