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公證是我國公證機關根據出國者申請,依法對發生在國內的法律行為或具法律意義的文書和事實的真實性、合法性予以確認后,出具用于我國境外的公證書的一種證明活動。出國目的不同和前往國家不同,有關的公證項目也會不同。涉外公證有學歷公證、學位公證、成績單公證、工作經歷公證、出生公證、親屬關系公證、婚姻公證無犯罪紀錄公證等。
1.學歷、學位及成績單公證。學歷、學位和成績單公證通常用于出國(境)留學、就讀、定居及謀職等所需。學歷或學位公證有兩種方式:(1)對申請人提供的學校頒發的畢業證書(或證明、文憑)、學位證書予以公證;(2)根據證書,依據事實出具相應的學歷證明。申辦學歷和學位公證時應提供:身份證明;學位證書、畢業證書或肄業證書;申請人近期的彩色小二寸免冠照。
2.工作經歷公證。工作經歷公證是公證機構根據申請人的申請,對其在某階段工作經歷的真實性予以證明,主要用于申請人出境謀職、勞務輸出等需要。工作經歷公證只證明申請人的工作經歷,不證明黨內職務經歷。此證只證明國內的工作經歷,在域外發生的經歷不予證明。但公派出國留學、工作的人員,可由其派出單位人事部門出具證明,公證處可予以辦理。
申辦工作經歷公證工作時應提交:申請人的身份證明;申請人單位出具的關于其工作經歷的證明(內含起止年月、職務及工作內容);有專業職稱的應提供有關部門正式頒布的職稱證書或授予職稱的文件; 申請人近期的2寸免冠照片。 3.親屬關系公證。該公證主要證明申請人的直系親屬(包括父母、兄弟姐妹、配偶及子女)的姓名及出生日期。
4.無犯罪紀錄公證。該公證書有較強的時效性(各國規定不一樣,有3個月、6個月等)。如到期后當事人尚未離境,需重新辦理。此公證書是證明當事人在中國境內居住期間的情況。對于已出境人員,須提供出境日期證明,證明其出境日止,是否受過刑事制裁。境內人員則證明到單位出具證明那一天為止。
申辦無犯罪紀錄公證時應提交: 身份證明;申請人所在單位保衛部門或所住地派出所出具證明。
5.出國公證有關注意事項:
公證類型:所需材料
出生證明:身份證、戶口本。若戶口在異地,需父母所在地有關部門(農村居民鎮政府以上,城市居民派出所或工作單位)出具關于父母姓名的證明。
學歷/學位:學歷和學位證書原件
成績:成績單原件
銀行存款:存期已經超過3個月的存款單。(外幣存款無3個月的時間要求)
結婚:結婚證、身份證、雙方照片各三張
親屬關系:身份證、戶口本
無犯罪記錄:派出所證明件(憑公證處給派出所的公函)
工作經歷:單位證明,內含工作起止日期、職務、工作內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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